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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供应国集团常见问答

以下常见问答清单提供了有关核供应国集团活动的一些信息。

什么是核供应国集团?

核供应国集团(NSG)是一个由有核供应能力国家组成的集团,寻求通过实施核出口和核相关出口两套准则,为不扩散核武器作出贡献。

什么是核供应国集团参与方?

该术语可与“核供应国集团参加国政府”即参加核供应国集团的政府互换使用。由于核供应国集团不是一个以条约为基础的组织,因此在核供应国集团中不使用“成员”或“成员国”。

核供应国集团有哪些参与方?

目前,核供应国集团有48个参加国政府(PG)。括号内给出了参加年份。

 

阿根廷(1994年) 塞浦路斯(2000年) 爱尔兰 (1984年) 新西兰 (1994年) 南非 (1995年)
澳大利亚 (1978年) 捷克共和国 (1978年*) 意大利 (1978年) 挪威 (1989年) 西班牙 (1988年)
奥地利 (1991年) 丹麦 (1984年) 日本 (1974年) 波兰 (1978年) 瑞典 (1978年)
白俄罗斯 (2000年) 爱沙尼亚 (2004年) 哈萨克斯坦 (2002年) 葡萄牙 (1986年) 瑞士 (1978年)
比利时 (1978年) 芬兰 (1980年) 拉脱维亚 (1997年) 罗马尼亚 (1990年) 土耳其 (2000年)
巴西 (1996年) 法国 (1974年) 立陶宛 (2004年) 大韩民国 (1995年) 乌克兰 (1996年)
保加利亚 (1984年) 德国 (1974年) 卢森堡 (1984年) 俄罗斯 (1974年) 英国 (1974年)
加拿大 (1974年) 希腊 (1984年) 马耳他 (2004年) 塞尔维亚 (2013年) 美国 (1974年)
中国 (2004年) 匈牙利 (1985年) 墨西哥 (2012年) 斯洛伐克 (1978年*)  
克罗地亚 (2005年) 冰岛 (2009年) 荷兰 (1978年) 斯洛文尼亚 (2000年)  

(*捷克斯洛伐克分为捷克共和国和斯洛伐克——参加日期为1993年3月5日)

欧盟委员会和桑戈委员会主席作为观察员参加。

为什么创建核供应国集团?它的由来是什么?

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于1970年生效后不久,为就如何执行条约第三条第2款达成共识进行了核出口控制多边磋商,结果建立了两个单独的核出口处理机制:1971年建立的桑戈委员会和1975年建立的人们熟知的核供应国集团。桑戈委员会制定了最初的“触发清单”和三个供应条件:(1)非爆炸用途保证;(2)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保障要求;(3)再转让规定,即要求接受国再出口这些物项时适用相同条件。

核供应国集团最初称为“伦敦俱乐部”。1974年,一个非核武器国家爆炸了一枚核装置,这一事件表明,为了和平目的转让的核技术可能会被滥用。因此核供应国集团召集了一系列会议,以促进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内部的和外部的主要供应国之间对条约第三条第2款产生的义务达成共识。核供应国集团通过《准则》第1部分阐明了桑戈委员会的三个最初供应条件,并且将桑戈委员会的“触发清单”作为《准则》的一个附件。作为核供应国集团外联活动的一部分,集团编写了题为《核供应国集团的由来、作用和活动》的公开文件,并定期更新,由国际原子能机构作为INFCIRC539号文件出版。

什么是核供应国集团《准则》?

1978年,国际原子能机构将首版核供应国集团《准则》作为《情况通报》INFCIRC/254号文件(随后修订)发布。该《准则》适用于为了和平目的向非核武器国家进行的核转让,以帮助确保这类转让不被转用于未受保障的核燃料循环或核爆炸活动。1978年至1991年期间,核供应国集团《准则》和技术附件保持有效,但集团没有定期举行会议。自1991年以来,核供应国集团定期举行会议。1992年,核供应国集团通过了《准则》第2部分,同年,国际原子能机构将其作为《情况通报》INFCIRC/254号文件第2部分发布。该《准则》适用于为了和平目的进行的核相关转让。

核供应国集团《准则》是为和平目的进行的核转让设定了一套供应条件,以帮助确保这类转让不被转用于未受保障的核燃料循环或核爆炸活动。虽然核供应国集团《准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核供应国集团参加国政府承诺通过国家立法实施这些《准则》。

核供应国集团《准则》的目的是确保为了和平目的的核贸易不会助长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的扩散,并确保核领域的国际贸易与合作在这一过程中不会受到不公正的阻碍。

核供应国集团是否审查或更新过其《准则》?

是。核供应国集团定期举行会议,审查核供应国集团《准则》第1部分和第2部分及其技术附件。《准则》由国际原子能机构作为《情况通报》(INFCIRC/254号文件第1部分和第2部分)发布。

《准则》第1部分和第2部分有什么不同之处?

核供应国集团《准则》第1部分控制为核用途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物项出口。这些物项包括:(1)核材料;(ii)核反应堆以及专门为其设计制造的设备和部件;(iii)反应堆用非核材料;(iv)用于辐照元件后处理、铀浓缩和转化以及燃料元件制造和重水生产的工厂和设备;(v)与上述每个物项有关的技术(包括软件)。这些物项称为“触发清单”物项,因为这些物项的转让会触发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

核供应国集团《准则》第2部分控制核相关两用物项和技术的出口,这些物项可以为未受保障的核燃料循环或核爆炸活动做出重大贡献,但是也可以用于非核用途,例如用于工业。这些物项称为“两用物项”。

为什么制订核供应国集团《准则》第2部分?

核供应国集团《准则》第2部分用于与核有关的两用设备、材料和技术的转让(也称为“两用准则”),由核供应国集团参与方在1991年和1992年期间制订,原因是当时生效的出口控制规定显然没能防止《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一个缔约国追求秘密核武器的计划,后来引发了联合国安理会的行动。这一秘密核武器计划的很大一部分是获得核供应国集团《准则》附件未涵盖的两用物项,然后利用这些物项制造“触发清单”物项。

通过制订核供应国集团《准则》第2部分,核供应国集团进一步表明了其通过确保控制两用物项用于非爆炸用途而防止核扩散的承诺。但是,这些物项仍然可以用于受到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的和平核活动以及不会助长核扩散的其他工业活动。两用物项《准则》于1992年作为国际原子能机构《情况通报》INFCIRC/254号文件第2部分发布,1978年发布的最初《准则》成为INFCIRC/254号文件第1部分。

核供应国集团如何通过《准则》实现其目的?

在核供应国集团《准则》第1部分中,出口国政府和进口国政府之间必须作出正式政府保证,确保核转让为了和平目的,而且不会助长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的扩散。进口国政府还必须保证,未经出口国政府的事先同意,不向第三国政府再转让其收到的物项、材料或技术。另外还要求采取实物保护措施,签订协议,以就转让可用于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的敏感设施(即浓缩和后处理设施及其设备和技术)、技术和材料采取特别谨慎措施。

是否有用于控制未列入“控制清单”物项的规定?

有。2004年核供应国集团全体会议(哥德堡)在核供应国集团《准则》第2部分中通过了一项机制,即核供应国集团参与方应确保,如果“两用附件”中未列出的物项预计或可能预计全部或部分地用于与“核爆炸活动”有关的用途,则其国家立法中应明确要求对所涉物项的转让进行授权。核供应国集团参与方根据其国内许可证审批实践实施此类授权要求,并鼓励参与方共享有关因“全面控制”而拒绝的信息。

核供应国集团《准则》取得了哪些成果?

通过为敏感物项转让制订高标准,核供应国集团《准则》显著加强了核材料、设备和技术转让领域的国际团结。核供应国集团的活动反映了核供应国集团参与方与《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所有缔约国以及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不扩散国际文书缔约方共同寻求的不扩散与和平核合作目标。对核供应国集团“控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转让采取的控制措施,为这些条约的实施以及和平核合作的持续和发展提供了关键支持,从而也促进了按照不扩散的最高标准安全扩大获取和平利用核能的机会。

什么是“控制清单”?

“控制清单”或“出口控制清单”列出了受到国家当局出口控制的敏感物项。所列物项如果被滥用,可能会促进核武器计划。核供应国集团《准则》辅以两个控制清单,也称为“技术附件”:触发清单(《准则》第1部分附件)和两用清单(《准则》第2部分附件)。

什么是“触发清单”?

“触发清单”是核供应国集团《准则》第1部分的控制清单和技术附件,列出了核供应国集团《准则》第1部分所述供应条件适用的材料和设备的具体类型。“触发清单”物项“触发”在目的地国家实施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的要求。“触发清单”涵盖燃料循环物项、技术和软件。

核供应国集团向“触发清单”添加物项的理由是什么?

增设物项的指导性问题是“物项是否符合为特种可裂变材料的加工、使用或生产而‘专门设计或制造’的标准?”。术语“专门设计或制造”源于《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三条第2款。“触发清单”涵盖为特种可裂变材料的加工、使用或生产而专门设计或制造的设备、部件、材料、子系统和设施。

什么是“两用清单”?

“两用清单”涵盖核燃料循环活动和核武器研制。清单所列物项具有核和非核用途,能够显著促进未受保障的核燃料循环或核爆炸活动。“两用清单”是一个明确清单,以一定程度的技术细节描述受控条目,而且措词严谨,以便只涵盖“重大”和“可控”的物项。

核供应国集团向“两用清单”添加物项的理由是什么?

当核供应国集团开会商议添加特定两用物项和技术并且设定其参数时,引导讨论的指导性问题是:“扩散者实际是否在寻求这些物项?”,“物项是否可控?”以及“控制这些物项是否可行/有用?”为了设定参数,会议讨论会涉及与物项有关的扩散风险、技术特征、其他潜在应用、可获得性、潜在供应商数量、非核用途的规模和所需数量等问题。讨论的结果使得核供应国集团决定设置控制措施是否可行、控制措施是否会产生重大影响、是否也应该控制替代技术途径。

核供应国集团参与方如何致力于核供应国集团的目标?

核供应国集团参与方通过执行核供应国集团《准则》,包括在各自国家法律中纳入供应条件和在国内法规中贯彻技术附件或控制清单,致力于实现核供应国集团的目标。核供应国集团参与方还通过交流有关国家出口许可审批决定和其他国家措施以及相关核扩散问题的进展情况,致力于实现核供应国集团的目标。

核供应国集团是拒绝或批准出口的集团吗?

不是。每个核供应国集团参与方按照其国家法律和实践来执行核供应国集团《准则》。对出口申请的决定按照国家出口许可审批要求在国家层面上做出。这是《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所有缔约国在商业活动领域享有出口决定的特权和权利,也符合《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三条第2款的规定,该条款提到“每个缔约国”,因而强调了该条约任何缔约国行使适当出口控制的主权义务。

核供应国集团没有供应限制机制,不以集团名义对许可证申请作出集体决定。核供应国集团参与方定期举行会议,交流有关核扩散问题及其如何影响国家出口控制政策和实践情况。

核供应国集团如何适应不扩散制度?

鉴于核能和平应用的进一步发展,核供应国集团为核出口和与核有关的两用出口规定了严格的供应条件。核供应国集团由核物项和与核有关的两用物项的主要供应国组成,所有供应国都承诺秉承有关转让的不扩散高标准。核供应国集团致力于加强不扩散制度,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作为其法律基础,通过执行历届《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审议大会向其缔约国发出的呼吁,“确保它们向非条约缔约国出口的核相关两用物项不会有助于任何核武器计划”,并且“在制定自己的国家出口控制措施中充分利用多边磋商和商定的准则和协议。”

核供应国集团《准则》还载有1994年通过的所谓“不扩散原则”,根据该原则,尽管核供应国集团《准则》中有其他规定,但供应商只有在确信转让不会助长核武器扩散的情况下才授权进行转让。“不扩散原则”旨在涵盖以下这种罕见但重要的情况,即遵守《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或“无核武器区条约”本身,可能不能保证国家将始终与条约目标保持一致,或者国家将持续遵守其条约义务。

核供应国集团《准则》与防核扩散领域的各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是一致的,并与之相辅相成。核供应国集团《准则》第1部分中的控制措施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全面保障的有效实施之间也存在密切的相互依赖关系。

核供应国集团和联合国之间有什么联系?

没有正式联系。但是,核供应国集团的活动有助于联合国在不扩散和出口控制领域的努力。例如,核供应国集团《准则》和附件在国家层面的实施有助于联合国安理会第1540号决议规定的国家义务的履行。

核供应国集团与国际原子能机构之间有什么联系?

没有正式联系。但是,核供应国集团《准则》第1部分中的控制措施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全面保障的有效实施之间存在密切的相互依赖关系。核供应国集团全面支持加强保障的国际努力,以探查未申报的活动和监督申报的核活动,从而确保它们继续符合重要的防核扩散要求,为国际核贸易的持续经营提供必要保证。与国际原子能机构达成全面保障协定,是核供应国集团对于未来向任何无核武器国家提供“触发清单”物项的一个条件。

核供应国集团如何促进为了和平目的的核贸易?

核供应国集团《准则》通过提供确保符合国际防核扩散规范的手段,促进和平核合作的义务执行,促进这一领域的贸易发展。核供应国集团呼吁所有政府遵守《准则》。

核供应国集团《准则》为所列物项供应国之间引入了一定程度的秩序和可预测性,协调了供应国承诺的标准和解释,以确保正常的商业竞争过程不会导致促进核武器扩散的结果。核供应国集团参与方之间的磋商也是为了确保将任何可能阻碍国际核贸易和合作的障碍保持在最低限度。

核供应国集团《准则》是否妨碍合法核贸易?

不妨碍。与人们担心核供应国集团《准则》成为核材料和设备转让的障碍相反,核供应国集团《准则》实际促进了这类贸易的发展。一段时间以来,核供应安排或核合作协议,作为核转让的法律基础,纳入了核供应国集团的供应条件。核供应国集团的承诺,以各自国家法律为基础纳入供应安排,为政府提供合法和可辩护的论据,即这类安排可以减少扩散风险。通过这种方式,不扩散和贸易目的相互加强。

核供应国集团《准则》是否具有歧视性?

否。核供应国集团《准则》同时适用于核供应国集团参与方和非核供应国集团参与方。大多数核供应国集团参与方是核物项的主要进口国。因此,它们必须按照《准则》提供与非核供应国集团参与方相同的核转让保证。核供应国集团参与方的做法是,出口控制基于合作原则,限制只是例外。核供应国集团参与方拒绝的几乎所有出口许可证申请都涉及存在未受保障核计划的国家。

核供应国集团参与方有哪些义务?

核供应国集团是一个自愿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出口控制机制。核供应国集团参与方按照其国家法律和实践实施《准则》,并承诺遵守严格的供应条件。在将国家法律和国内法规与核供应国集团相协调时,期望参与方就可能促进核武器扩散的物项出口负责任地行事并实行限制。还期望核供应国集团参与方控制核供应国集团“触发清单”和“两用清单”附件中列出的所有设备和技术的出口。由于决定是在磋商一致的基础上做出的,因此期望参与方遵守核供应国集团所有经磋商一致的决定。

核供应国集团的结构是什么?

核供应国集团有两个向全体会议报告的常设机构,分别是咨询组(CG)和信息交流会(IEM),主席任期一年,可以连选连任。

咨询组负责就有关核供应《准则》和技术附件的问题举行磋商。信息交流会在核供应国集团全体会议之前召开,为核供应国集团参与方交流与核供应国集团《准则》的目标和内容相关的信息和进展提供另一个机会。根据信息交流会的委托,许可证审批和执行专家会议(LEEM)讨论与有效的许可证审批和执行实践有关的问题。许可证审批和执行专家会议通过信息交流会主席在全体会议上报告讨论结果。

在完成对第1部分和第2部分控制清单的三年期基本审查(在2010年核供应国集团全体会议上启动)后,2013年核供应国集团全体会议同意建立一个技术专家组(TEG)。技术专家组的任务是应咨询组的请求,确保核供应国集团控制清单完整而且与技术进展保持同步。技术专家组根据咨询组的需要召开会议,就咨询组提交的所有技术问题进行讨论并向咨询组提出建议。

核供应国集团多久召开一次会议?

全体会议、信息交流会以及许可证审批和执行专家会每年举行一次。技术专家组每年举行两次会议,咨询组每年举行三次会议。也可以举行正式或非正式的特别会议。

核供应国集团参与方如何就决定达成一致?

核供应国集团通过协商一致作出决定。

参与方如何决定核供应国集团的主席?

核供应国集团主席采取临时轮换制,通常每年轮换一次,主席总体负责协调工作和外联活动。任何参与方都可以表明担任核供应国集团主席的意愿,然后通过协商一致作出决定。非正式安排“三驾马车”包括核供应国集团的前任主席、现任主席和下任主席,促进外联活动和保持连续性。

核供应国集团参与方如何交流信息?

核供应国集团参与方在闭会期间书面交流信息,定期向咨询组、信息交流会和全体会议提出报告。信息交流包括作为国家决定不授权转让两用设备或技术的结果而发布的出口拒绝通知。这些信息交流确保,在未事先与发出通知的政府磋商的情况下,核供应国集团参与方不批准转让此类物项。

核供应国集团是基于条约的组织吗?

不是。核供应国集团是由主要供应国组成的一个自愿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社团。它并非通过条约而创建。核供应国集团《准则》规定了供应条件,以确立供应国之间在核和核相关转让中的负责的和安全供应的行为基准。核供应国集团参与方承诺在国家基础上实施《准则》。通过采用供应侧方案,核供应国集团支持国际防核扩散努力,特别是《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三条第2款。

核供应国集团是正式政府间组织吗?

不是。核供应国集团没有正式的秘书处或总体预算。组织职能由核供应国集团参与方自愿实施。日本通过其常驻维也纳国际组织代表团作为联络点(PoC),履行实际支助职能。联络点接收和分发核供应国集团文件,维护正式记录,通知会议时间表,并为核供应国集团全体会议主席、咨询组主席和信息交流会主席以及全体会议设立的各工作组主席提供后勤和实用性的帮助。

美国负责核供应国集团信息共享系统(NISS),德国通过其联邦经济事务和出口控制局负责主办核供应国集团公共网站,欧盟委员会位于意大利伊斯普拉的联合研究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什么是核供应国集团外联活动?

核供应国集团主席代表核供应国集团开展外联活动,回应各非参加国政府、过境国和转运国、多边和地区论坛、其他出口控制机制和行业所表达的兴趣。已经开展了一系列联系,向这些“外联伙伴”介绍核供应国集团的活动,并鼓励非参加国政府遵守《准则》。

为此,与外联伙伴一起组织了参观、会议和/或定期情况介绍会。这些外联活动也为外联伙伴向核供应国集团介绍防核扩散和核出口控制问题、国家出口控制体系以及向核供应国集团参与方寻求任何建议或帮助提供了机会。核供应国集团全体会议还可以授权主席与特定政府开展外联活动。

核供应国集团外联活动的目的是什么?

外联活动的目的是促进遵守核供应国集团《准则》,提高对核供应国集团的作用、使命和工作的认识。核供应国集团准备通过外联活动支持非参加国政府遵守和实施《准则》。外联活动促进了与防核扩散和核出口控制有关的共同利益和关切问题的公开对话。

政府能否在没有成为核供应国集团参与方的情况下遵守核供应国集团《准则》?

可以。政府可以选择单方面遵守《准则》,无需采取申请成为核供应国集团参加国政府的步骤。

政府如何遵守核供应国集团《准则》?

为了国际和平与安全,欢迎所有国家遵守《准则》。遵守是政府承诺在国家基础上实施核供应国集团《准则》的单方面行动。通过向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发送正式信函,表明政府将按照《核材料、设备和技术出口准则》和《与核有关的两用设备、材料、软件和相关技术转让准则》(分别包括经修订的国际原子能机构INFCIRC/254/Part 1号文件及其附件和经修订的INFCIRC/254/Part 2号文件及其附件)行事,从而实现对核供应国集团《准则》的遵守。信函将以《情况通报》形式发布。核供应国集团主席正式负责定期与遵守《准则》的各国政府就《准则》和清单的更新情况进行沟通,以支持他们的持续遵守。

政府如何表达对成为核供应国集团参与方的兴趣?

如果政府希望加入核供应国集团,应直接或者通过核供应国集团联络点联系核供应国集团主席。欲了解申请程序信息,请参见主页中的“参与方”部分)。

为什么遵守核供应国集团《准则》?

遵守核供应国集团《准则》是政府为促进负责任的不扩散和供应者行为对执行国际标准的共同国际努力的明确承诺。

在国家基础上执行核供应国集团《准则》和附件,有助于各政府履行联合国安理会第1540号决议规定的出口控制义务。

核供应国集团的徽标来源是什么?

佛罗伦萨市在主办核供应国集团1999年全体会议之际授权核供应国集团使用米开朗基罗的卡比托利欧图案。米开朗基罗的设计使不规则形状的卡比托利欧山顶变得和谐、有秩序。对于核供应国集团而言,它象征着核供应国集团参加国政府的持续努力,使有时不平衡的出口控制制度和不扩散格局变得有秩序。详情请见这里